(2021)滬0113刑初147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3刑初14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貨運司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縣,現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純,上海觀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6日20時35分,被告人李某駕駛號牌為滬DXXXXX的重型廂式貨車沿豐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振園路東約50米處,在向南右轉彎過程中車頭正面右側與同向非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的楊兵峰駕駛懸掛號牌為上海*******的電動自行車(后座李映萍)車身左后側相撞,致使楊兵峰、李映萍倒地,楊兵峰受傷(經醫院搶球無效于2021年8月7日死亡),李映萍當場死亡。經鑒定,楊兵峰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閉合性損傷;李映萍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認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兵峰在本起事故中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映萍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現場撥打“110”并主動投案至公安機關。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屬已代為賠償二名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192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及到案記錄;復旦大學上海XX學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上海XX學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滬DXXXXX”的重型廂式貨車的車輛信息;駕駛人和車輛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不適宜對被告人李某宣告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項群軍
審 判 員 楊 婷
人民陪審員 徐建良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