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315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10刑初13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縣,XX,,戶籍在江西省玉山縣。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輝,浙江開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辯護人周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秦漢堂公司在本市浦東新區注冊成立,租賃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樓作為辦公場所,招募業務員,通過虛高收藏品價格,誘使被害人簽訂相關藝術品展覽及委托銷售合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服務費。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劉某在秦漢堂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以公司名義,伙同他人通過上述方式騙取王某、徐某、曹某等人的服務費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劉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在親屬幫助下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辯護人周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徐某、曹某等人的陳述、自述報案材料,證人雷某、楊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藝術品展覽及委托銷售合同及附件、收款收據、POS機簽購單、銀行交易明細、聊天記錄截圖等,檔案機讀材料、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和收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劉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劉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是自首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劉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曉俊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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