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9刑初87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09刑初8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因涉嫌犯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9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杰,上海金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8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及其由上海市虹口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劉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7月間,被告人任某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好處費仍然將其名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中國銀行等個人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導致卓某、劉某、李某、呂某、羅某、葉某、嚴某、孫某、楊某、張某被犯罪分子實施詐騙后,錢款被分成多次轉入指定賬戶,其中人民幣26萬余元轉入被告人任某的銀行賬戶內,并被犯罪分子快速轉移。經查明,被告人任某的上述銀行卡共計收取資金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任某在本市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被告人任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卓某、劉某、李某、呂某、羅某、葉某、嚴某、孫某、楊某、張某、駱某的證言、手機截圖及各地公安機關分別出具的《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調取的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證據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施月玲
人民陪審員 袁 瑩
人民陪審員 劉 華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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