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510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1-7)
(2021)滬0106刑初15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縣,XX,初中文化,無業,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巫丹,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1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銀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巫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低價從朱某(另案處理)等人處收購藥品,后通過物流發貨的方式加價出售給劉某(另案處理)等人。經查實,徐某借用其表弟徐某(另案處理)的銀行賬戶等向朱某等人支付藥款共計人民幣20.6萬余元。
2020年10月20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徐某抓獲歸案,并當場查獲待售藥品共計1630盒/瓶/支。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審理階段,被告人徐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
被告人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關聯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朱某、胡某、劉某、鄒某等人的供述,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審計報告,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收繳藥品清單,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并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繼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查獲的藥品和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麗娜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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