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35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6)
(2021)滬0118刑初13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遼寧省本溪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上海民格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2020年8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四萬元。2021年9月2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青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花偉,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花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被青島市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急需籌錢歸還以求輕判。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微信對被害人姜某謊稱已幫其確定了上海市XX小學A的入學面試名額,被害人姜某信以為真,次日在本區通過手機銀行轉賬人民幣50萬元給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立即將50萬元用于歸還上述被其合同詐騙的公司。后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從網上下載面試題以及承諾沒有辦成、經辦人會退款等方式繼續隱瞞真相,在被害人發現被騙后,其仍以各種突發狀況為由拖延退款,直至被害人姜某稱要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責任后,被告人陳某某歸還了人民幣20萬元,剩余人民幣30萬元未歸還。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害人姜某報案。2021年9月26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江蘇省揚州市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退賠人民幣25,000元,被害人姜某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姜某的陳述筆錄、證人封某、陳某的證言筆錄及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電子回單,諒解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居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工作情況,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退賠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撤銷緩刑,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罪名認定被告人陳某某屬如實供述罪行、數罪并罰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20)魯0202刑初218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陳某某宣告緩刑五年的執行部分。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連同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11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5,000應予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姜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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