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467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1-6)
(2021)滬0106刑初146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專文化程度,原上海寶鋼集團特鋼工人,戶籍所在地為上海市,暫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1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4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周巖、劉棟,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人柳某,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福山縣,XX,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戶籍所在地為上海市。2021年8月22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F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閆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柳某及被告人江某辯護人周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下半年至案發期間,被告人江某通過上家“小廣東”(在逃)獲取“澳門六合彩”網址、賬號以及密碼后,接受下注并與賭客結算賭資。期間,江某聯系被告人柳某通過微信接受賭客下注,并將兩人接受的下注信息指使沈某(另案處理)在“澳門六合彩”網站直接下注,給與沈某好處費。被告人江某定期與上家結算賭資,按照賭資的一定比例獲得好處費后與柳某分贓。其中查實江某涉案賭資為人民幣98.8萬余元,柳某涉案賭資為人民幣6.6萬余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江某聯系唐某(另案處理)接受賭客下注的“香港六合彩”信息,唐某將下注信息和賭資匯總交給江某,江某與賭客結算賭資并與上家結算后獲取好處費進行分贓。經查實,涉案賭資為人民幣3.6萬余元。
2021年8月21日,公安人員在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弄XX號XX室將被告人柳某抓獲。2021年8月23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江某住處將其抓獲。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基本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在法庭上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和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收集和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物證;證人劉某、吳某、袁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人員沈某、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上海慧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江某、柳某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定,被告人江某、柳某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均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系主犯。鑒于被告人柳某具有從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及從寬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江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同時對檢察機關當庭提出的對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被告人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江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認罰,并退繳非法所得,可以適用緩刑。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柳某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公訴機關出示的相關證據,經法庭當庭質證,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江某家屬幫助其退繳贓款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柳某退繳贓款人民幣2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柳某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柳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柳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江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到案后退繳了非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等,不適用緩刑,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竺 越
審 判 員 葛立剛
人民陪審員 蔣華山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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