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272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1-6)
(2021)滬0104刑初12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海洋,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干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江西省九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0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張某干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郭海洋、被告人干某及其辯護人劉亦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張某與干某,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向他人出售多張實名注冊的銀行卡。其中,張某出售卡號XXXXXXXXXXXXXXX3275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757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4068中國建設銀行卡,上述資金賬戶入賬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張某介紹干某出售卡號XXXXXXXXXXXXXXX4974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34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4891中國建設銀行卡,上述資金賬戶入賬金額不低于人民幣600萬元,已查明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
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干某接公安民警電話后投案;同月17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張某、干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干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干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干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其主觀惡性較小,無犯罪前科,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干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干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其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被告人干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證人郭某等人的證言,相關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賬號信息、交易明細、查詢記錄、統計表、情況匯總、聊天記錄照片、轉賬記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詳細信息、抓獲經過、抓獲經過補充說明等書證,相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被告人張某、干某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結伙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干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干某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對其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干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張某、干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干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違法所得應予追繳;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張某、干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康 樂
書 記 員 李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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