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46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1-5)
(2021)滬0118刑初14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于廣東省英德市(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英德市,現住廣東省中山市。2021年9月10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吳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辦理的本人名下中國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8318)、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9000)、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372)、中信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2910)、中國工商銀行卡等五張銀行卡及配套U盾、電話卡,出售給他人使用,從中非法獲利。經查證,被告人吳某出售的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朱某、李某、鄧某、錢某、施某、葛某、王某1、王某2、吳某等9人被騙資金共計85萬余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其中,朱某系在上海市青浦區使用手機投資被騙。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其自愿向朱某補償25,000元,并退繳非法獲利4,000元及預交罰金1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朱某、李某、鄧某、錢某、施某、葛某、王某1、王某2、吳某的證言筆錄,聊天記錄截圖、手機截屏照片、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立案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金、收條,辦案說明、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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