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451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1-5)
(2021)滬0118刑初145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程度,系嵊州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2021年3月1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起,被告人錢某負責經營的嵊州市A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為黃某(已判刑)經營的上海B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注冊地位于本區)提供配件。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錢某在A公司與B公司真實業務往來之外,為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6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421,644.60元,并收取開票費。后該2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被B公司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346,063.56元。
另查明,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錢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其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黃某已通過B公司向本區稅務機關補繳上述涉案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黃某、吳某的證言筆錄,A公司工商資料,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B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歷史明細清單,錢某的浙江嵊州農村商業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黃俊的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A公司提供的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稅事項調查證明材料及抵扣證明,電子繳款憑證,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B公司營業執照,房屋租賃合同,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合計人民幣346,063.56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錢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錢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稅收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錢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錢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錢孟鋒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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