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92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12-30)
(2021)滬0116刑初109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自報),女,1979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縣;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錢葉,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張某2(自報),女,1975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輝,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段某(自報),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澤洋,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趙某某(自報),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住山東省濟寧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晨潔,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林某某(自報),女,1987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邵涵菁,上海市群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歐小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錢葉、被告人張某2及辯護人金輝、被告人段某及辯護人劉澤洋、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金晨潔、被告人林某某及辯護人邵涵菁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以來,劉碩(另處)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東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山東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設立分析部、服務部、客訴中心等部門,招募不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與能力的員工,包裝成情感專家,通過公司培訓或以老帶新的方式傳授“話術”,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廣告以解決情感問題為由,相關部門分工合作,騙取他人錢款。具體方式為:通過網絡發(fā)布廣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師”謊稱具有專業(yè)團隊和業(yè)務能力能夠解決被害人情感問題,許諾服務期限內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務費的名義騙取錢款;后將被害人誘導至服務部,由服務部團隊負責人分配“咨詢師”,在“咨詢師”僅能提供的在線聊天過程中,由“咨詢師”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為由,推出公司未實際開展亦無能力開展的“三方介入”“分離小三”等升級服務或者以多種理由要求延長服務期限,誘導被害人繼續(xù)簽約付款,再次騙取被害人錢款。
2020年至案發(fā)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先后入職公司擔任“分析師”,其中張某某自2021年4月起兼任一鳴隊代理隊長,五被告人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其中張某某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以下幣種同);張某2涉案金額共計12萬余元;段某涉案金額共計6萬余元;趙某某涉案金額共計6萬余元;林某某涉案金額共計8千余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理期間,張某某退繳贓款17萬元,張某2退繳贓款6.5萬元,段某退繳贓款3.6048萬元,趙某某退繳贓款5萬元,林某某退繳贓款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郭某、張某2、馬某、韓某、葉某、李某1等人的陳述及提交的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截圖、服務協(xié)議書等,同案犯張某1、岳某、劉某、陳某1、王某、李某2、張某3、商某、馮某、魏某、桑某、陳某2、黃某、謝某、程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圖片記錄表、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戶籍資料,退贓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同時認為張某某系從犯,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主動退繳贓款,張某某又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實施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結合其家庭條件等,建議對張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退繳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結合其家庭條件,建議對張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段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同意公訴機關認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建議對段某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趙某某系從犯,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識淡薄而參與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家庭困難,建議對趙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林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林某某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愿意退繳違法所得,悔罪表現(xiàn)好,建議對林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經他人糾集,通過電信網絡騙取被害人錢款,其中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系數(shù)額巨大,林某某系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經他人糾集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上述五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張某某、張某2、段某、趙某某、林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六、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贓款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巍
審 判 員 舒平鋒
人民陪審員 李壽明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