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23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2-27)
(2021)滬0116刑初12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A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昆山開發區,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訴訟代表人張憲波,男,1989年5月9日生,系A公司員工。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4年11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A公司實際經營人,戶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住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
辯護人黃立峰,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A公司、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A公司訴訟代表人張憲波、被告人黃某某及辯護人黃立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黃某某在經營被告單位A公司期間,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上海XX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0份,涉及稅款人民幣149萬余元,均已申報抵扣。
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至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單位補繳了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被告單位A公司訴訟代表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均認罪認罰,并有同案關系人邱某的供述,國家稅務總局昆山市XX局出具的進項發票已申報抵扣證明,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銀行流水記錄、營業執照、戶籍信息,被告人歷次供述,被告單位提交的稅收完稅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法律意識淡薄,對實施犯罪時的法律認識不足;本案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單位是一個正常經營的公司,為抵沖進項而實施虛開行為,現抵扣的稅款已經全部補繳,彌補了國家損失,降低了危害性;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A公司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人民幣149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黃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屬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單位A公司全額補繳涉案稅款,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A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黃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沈 磊
人民陪審員 居治華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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