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70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1-12-30)
(2021)滬0117刑初170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筠連縣,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2008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元;2018年8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顧積偉,上海君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縣,XX,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5日被抓獲,同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朝亮,江蘇正氣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6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慶立,被告人陸某某及其辯護人顧積偉,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朝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2日,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至本市閔行區XX路XX弄XX號“萬源·清花池”浴場,后在更衣室內,由被告人陳某某負責望風,被告人陸某某竊得被害人黃某1放于8109號更衣柜內的現金3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193,782元)。
2021年9月5日、9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陸某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對上述犯罪事實先否認后供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1的陳述,證人毛某、王某、鄧某、黃某2、陳某、陶某、李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視頻監控,現場勘驗筆錄及檢驗報告,中國銀行官網截圖,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清點記錄及工作情況,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某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在案的三萬美元,發還被害人黃某1。
四、解除從被告人陸某某處扣押的蘋果牌手機一部、被告人陳某某處扣押的OPPO牌手機、華為牌手機各一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劉 磊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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