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刑初502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2-30)
(2021)滬0115刑初50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XX,高中文化,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泳,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職高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朱喜萍,上海泛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卞學甫,上海宇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靜縣,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5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史雪珍,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16年4月13日因犯詐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7年8月25日刑滿釋放;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梓,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翀,上海市康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楊浦區,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楊旭東,上海明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XXX,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賭博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XXX犯賭博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故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寧棲出庭支持公訴,上列七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下半年起至案發,被告人XXX、XXX、XXX等人為非法獲利,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分別直接或間接(通過被告人XXX等人介紹)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XXX、XXX、XXX、唐某、馮某及姚某、張某(另處)等人用于賭博,后被告人XXX、XXX、XXX等人還將自己從XXX處獲得的賭球賬號及密碼發放給他人用于賭博或者聚集多人賭博。其中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代理賭博網站,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姚某、XXX及唐某、馮某、秦某(均另處)等人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人民幣85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代理賭博網站,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XXX、XXX、張某、陳某1(另處)等人用于賭博,累計賭資75萬余元;被告人XXX因被告人XXX、XXX分別有開設賭場需求介紹兩人結識,并在案發期間向被告人XXX、XXX分別提供資金用于日常賭資結算;被告人XXX伙同他人為非法獲利,牽線搭橋,介紹張某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用于聚集他人賭博,并從張某賬號內根據其輸贏牟利,張某從被告人XXX等人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后,接受楊某1、林某、章某、王某1(均另處)等人投注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35萬余元;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后,發放給陸某、吳某、左某(均另處)等人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27萬余元;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以在賭博賬號內吃三成的形式發放給王某2(另處)用于接受多人投注賭博,發放給湯某(另處)用于個人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5.9萬余元;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接受孟某、陳某2、楊某2、浦某(均另處)等人投注賭博,同時從被告人XXX處獲取一賭球賬號發放給李某(另處)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14萬余元;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據此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被告人XXX、XXX、XXX、XXX情節嚴重,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指控被告人XXX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認定被告人XXX、XXX、XXX、XXX系共同犯罪,適用《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其中被告人XXX、XXX系主犯,適用《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被告人XXX、XXX系從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減輕處罰;認定被告人XXX系在緩刑考驗期犯新罪,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認定被告人XXX系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認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均可從輕處罰;認定七名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均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均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贓。
辯護人李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能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愿意退繳,系初犯偶犯,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朱喜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能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家中父親年邁,希望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卞學甫補充稱被告人XXX對于其他案件的處理有積極作用,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史雪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能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希望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辯護人張梓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主觀惡性不大,希望對其下調刑期;辯護人張翀補充稱被告人XXX家屬愿意幫助其退贓,希望從輕處罰。
辯護人楊旭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XXX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愿意退贓退賠,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下半年起至案發,被告人XXX、XXX、XXX等人為非法獲利,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分別直接或間接(通過被告人XXX等人介紹)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被告人XXX、XXX、XXX及唐某、馮某及姚某、張某等人用于賭博,后被告人XXX、XXX、XXX等人還將自己從被告人XXX處獲得的賭球賬號及密碼發放給他人用于賭博或者聚集多人賭博。具體分述如下:
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代理賭博網站,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被告人XXX、姚某及唐某、馮某、秦某等人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85萬余元。
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代理賭博網站,發放賭球賬號及密碼給被告人XXX、XXX及張某、陳某1等人用于賭博,累計賭資75萬余元。
被告人XXX因被告人XXX、XXX分別有開設賭場需求介紹兩人結識,并在案發期間向被告人XXX、XXX分別提供資金用于日常賭資結算。
被告人XXX伙同他人為非法獲利,牽線搭橋,介紹張某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用于聚集他人賭博,并從張某賬號內根據其輸贏牟利,張某從被告人XXX等人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后,接受楊某1、林某、章某、王某1等人投注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35萬余元。
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后,發放給陸某、吳某、左某等人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27萬余元。
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以在賭博賬號內吃三成的形式發放給王某2用于接受多人投注賭博,發放給湯某用于個人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5.9萬元。
被告人XXX以營利為目的,從被告人XXX處獲取賭球賬號及密碼,接受孟某、陳某2、楊某2、浦某等人投注賭博,同時從被告人XXX處獲取一賭球賬號發放給李某用于賭博,并提供賭資結算服務,累計賭資14萬余元。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先后被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XXX、XXX、XXX、XXX到案后即對上述犯罪事實作了供述,被告人XXX、XXX、XXX在審查起訴前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分別在家屬幫助下向本院退繳了6,000元、4,2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2,000元;另被告人XXX預繳了罰金20,000元,被告人XXX、XXX、XXX預繳了全部罰金。
上述事實,七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屬實的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張某、姚某的供述,證人唐某、馮某、秦某、陳某1、楊某1、林某、章某、王某1、陸某、吳某、左某、王某2、湯某、孟某、陳某2、楊某2、浦某、李某等人的證言,相關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轉賬記錄等,公安機關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清點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XXX、XXX的前科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XXX、XXX、XXX提供賭博賬號給他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被告人XXX、XXX為非法獲利,為被告人XXX、XXX開設賭場提供資金幫助或牽線搭橋,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XXX為非法營利,聚集多人在網絡上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依法均應分別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合法、有效,指控的罪名成立,但不宜認定被告人XXX、XXX、XXX、XXX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XXX、XXX、XXX、XXX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XXX、X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XXX、XXX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XXX曾經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作如實供述,均可從輕處罰;均能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理;均能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賠或預繳罰金,均可分別酌情從輕處罰。各名辯護人分別所作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予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本案被告人XXX不宜適用緩刑,故其辯護人所作緩刑建議,本院均不予采納。被告人XXX系在緩刑考驗期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撤銷本院(2021)滬0115刑初1836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XXX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連同前罪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罰金已預繳。)
五、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X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罰金已預繳。)
七、被告人XXX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罰金已預繳。)
八、在案贓款及作案工具,均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楚楚
人民陪審員 王萍娟
人民陪審員 茅自雄
書 記 員 趙俊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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