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4刑初1246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1-12-30)
(2021)滬0114刑初12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定遠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于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看守所。
辯護人鐘俊,上海新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文成(自報),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長豐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玲,上海志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龍(自報),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定遠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范維強,安徽遠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牛夢婷(自報),女,1995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定遠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21年7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談娟,上海度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魯飛鴻(自報),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魯培栓,上海昌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一部刑訴[2021]Z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中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及辯護人鐘俊、張玲、范維強、談娟、魯培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經合謀利用深圳XX有限公司開發的專門用于賭博的“佳友”APP軟件,通過支付月租費、日托費等方式,在該APP中建立賭博群,雇傭被告人楊文成、牛夢婷、張龍等人在該團伙中充當財務、拉手、客服等,替賭客充值、結算賭資(俗稱“上下分”),共同組織、拉攏賭客以在群內“搶紅包踩雷”的方式大肆賭博并每局以“免死號”搶紅包的方法抽頭漁利。同年7月,因“佳友”APP停止運營,故張某又糾集上述人員以及被告人魯飛鴻,共同出資并利用另一功能相同的“微友”APP建立賭博群。截止案發前,上述團伙收取賭資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8萬余元,其中在使用“微友”APP期間收取賭資14萬余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張龍、魯飛鴻、牛夢婷、楊文成被公安機關傳喚,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張某被傳喚,上述四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后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陳某1、李某、陳某2、錢某的證言及其提供的轉賬截圖,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人口信息查詢頁面、戶籍證明,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的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網絡移動端開設賭場,其中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被告人張某、魯飛鴻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楊文成、張龍、牛夢婷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對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系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對被告人楊文成、張龍、牛夢婷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魯飛鴻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對張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文成的辯護人認為,楊文成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對楊文成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龍的辯護人認為,張龍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對張龍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牛夢婷的辯護人認為,牛夢婷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對牛夢婷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魯飛鴻的辯護人認為,魯飛鴻犯罪情節較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法院對魯飛鴻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經合謀利用深圳XX有限公司開發的專門用于賭博的“佳友”APP,通過支付月租費、日托費等方式,在該APP中建立賭博群,雇傭被告人楊文成、牛夢婷、張龍等人在該團伙中充當財務、拉手、客服等,替賭客充值、結算賭資(俗稱“上下分”),共同組織、拉攏賭客以在群內“搶紅包踩雷”的方式大肆賭博并每局以“免死號”搶紅包的方法抽頭漁利。同年7月,因“佳友”APP停止運營,故張某又糾集上述人員以及被告人魯飛鴻,共同出資并利用另一功能相同的“微友”APP建立賭博群。截止案發前,上述團伙收取賭資48萬余元,其中在使用“微友”APP期間收取賭資14萬余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張龍、魯飛鴻、牛夢婷、楊文成被公安機關傳喚,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張某被傳喚,上述四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后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1、李某、陳某2、錢某的證言及其提供的轉賬截圖,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人口信息查詢頁面、戶籍證明,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網絡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控辯雙方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魯飛鴻在各自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楊文成、張龍、牛夢婷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對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意見,均合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龍、牛夢婷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結合被告人張某、楊文成、張龍、牛夢婷、魯飛鴻的犯罪手段、危某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依照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楊文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張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牛夢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魯飛鴻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罰金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榮
人民陪審員 馮雪芬
人民陪審員 柏梅芳
吳 任 遠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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