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48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1-12-30)
(2021)滬0106刑初14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敖某,女,2000年8月8日出生于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XX,初中一年級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暫住上海市普陀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5日被取保候?qū)彛?2月22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黃蓓,上海市袁圓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敖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滕文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敖某及辯護人黃蓓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敖某于2021年7月29日通過微信聯(lián)系,從鄭某(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418元的價格購買一支“上頭電子煙”,并以人民幣520元的價格販賣給俞某。2021年8月4日,公安人員在俞某的暫住地上海市普陀區(qū)XX路XX弄XX號樓XX室查獲上述“上頭電子煙”。經(jīng)稱重、檢驗,上述“上頭電子煙”中所含液體凈重0.40克,并檢出ADB-BUTINACA成分。
2021年8月5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敖某暫住地上海市普陀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將其抓獲,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在公訴階段,被告人敖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敖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鄭某、俞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順豐速運快遞單信息,支付寶賬單、微信賬單,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筆錄,提取、稱量、扣押筆錄,上海市XX中心檢驗報告,上海慧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工作情況、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敖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敖某販賣毒品ADB-BUTINACA0.4克,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敖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繳獲的毒品予以沒收,追繳毒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玉青
書 記 員 陳美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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