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3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2-30)
(2021)滬0106刑初13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玉霞,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及其辯護人張玉霞、被害人魏某及其訴訟代理人李青(上海宏爾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在本市靜安區XX小區居XX樓XX室,被害人魏某因不滿被告人龔某在該處打乒乓球,引發口角和肢體沖突后,龔某拳擊魏某面部。經鑒定,被害人魏某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龔某構成輕微傷。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龔某自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自愿賠償被害人損失。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在法庭上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和出示被害人陳述、證人許某、丁某證言、辨認筆錄、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龔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定,被告人龔某具有自首情節。
被害人魏某稱被告人及證人所述不實,其沒有言語或肢體挑釁被告人,系被被告人無故毆打,被告人亦未真誠道歉,故不諒解被告人。
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不誠,不應認定自首,且認罪悔罪態度不誠,故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偏輕,要求對被告人從重處罰并判處實刑。
被告人龔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龔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并向法院預先繳納賠償款,有認罪悔罪表現,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被告人系初犯,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21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在本市靜安區XX小區居XX樓XX室,被害人魏某因公共乒乓桌的使用問題與被告人龔某引發口角和肢體沖突后,龔某拳擊魏某面部。經鑒定,魏某外傷所致面部挫傷、眼部挫傷、口腔粘膜破損、32╂牙松動Ⅲ度、右手背部挫傷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其外傷所致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龔某自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審理期間,被告人龔某向本院預先繳納賠償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魏某陳述筆錄及辨認筆錄,魏某稱,2021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其獨自前往本市靜安區XX小區居XX樓XX室,活動室內唯一一張乒乓球桌已經有人在打球,其中一人系其認識綽號為“鐵車”的人,其過去和“鐵車”講“你平時不來的,今天到活動室來了”,“鐵車”放下乒乓球拍準備讓其玩,這時旁邊坐著的一男子就上前辱罵其,其表示沒有和他說話,該男子就抓住其右手往反方向扳,并用拳頭擊打其臉部;其當場留血,打人的人就離開了現場;沖突過程中,其未還手。另經被害人辨認,打人的人系被告人龔某。
2.證人許某證言筆錄及辨認筆錄,許某稱,2021年3月21日15時30分許,其和龔某、小丁、小丁的女兒在小區居委會二樓活動室內打乒乓球,后來了一名50余歲女子,稱與魏某約了來打乒乓球,魏某還沒到,該女子就出去打電話了;后魏某來到活動室,當時其正和小丁在打乒乓;魏某說“你怎么好到這兒來打球的”,我說這局打完讓他打,魏某不同意,用肩膀撞了下其肩膀,并用手抓住乒乓球桌不讓其打球;這時,龔某上前阻止魏某并和魏某爭吵了起來;魏某用手指著龔某,龔某用手抓住魏某的手腕扳了一下,其就上前分別抓住龔某和魏某的手讓他們不要打了;兩人分開后仍有爭執,魏某再次沖上來,其又將兩人分開;后魏某用手打了龔某臉部,龔某隨即用拳頭打了魏某臉上一拳,魏某臉部出血,其遂和龔某離開活動室。另許某對龔某和魏某分別進行了辨認。
3.證人丁某證言筆錄,丁某稱,2021年3月21日14時許,其和尚未成年的女兒以及一名姓“許”(外號“鐵車”)的人在小區居委會二樓活動室內打乒乓球,其和“鐵車”在打比賽;14時30分許,一名60歲左右的男子來到活動室,該男子和“鐵車”認識;15時許,一名女子也來到活動室,看到其等人在打乒乓球,該女子就打電話了;過了一會,另一身材瘦小的男子來到活動室,當時其正和“鐵車”在打乒乓,“鐵車”也認識該男子,“鐵車”對該男子說我們打完這局就讓他打,這名男子講不行,且態度惡劣;這時,邊上的那名60歲左右的男子講即使打也是讓他先打,因為他也等了很長時間了,60歲男子和瘦小男子發生口角,瘦小男子要打對方,對方將他兩只手抓住,“鐵車”和其把他們拉開了兩三次,瘦小男子還稱跟其沒有關系不讓其管;后其帶著女兒下樓,下樓后發現手機沒有拿,其再返回二樓時發現活動室地上有血;其不清楚誰受傷。
4.與魏某相關的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魏某外傷所致面部挫傷、眼部挫傷、口腔粘膜破損、32╂牙松動Ⅲ度、右手背部挫傷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其外傷所致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魏某面部、眼部、口唇部挫傷,表皮無銳性創口,符合鈍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點;口腔內粘膜破損及32╂牙松動符合外力作用于口唇部,內側粘膜與牙列擠壓碰撞所形成的外輕內重的損傷特點;其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遠折端向左側移位,左側鼻骨骨折斷端分離錯位,外力方向由右偏左,接觸面較大,符合鈍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點;其右手第2~3掌指關節背側挫傷紅腫,符合鈍性外力碰撞擠壓形成的特點,由于該損傷部位是握拳位的迎擊面,不排除攻擊性損傷的可能。
5.與龔某相關的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其右手第2~3掌指關節背側挫傷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其右手第2~3掌指關節背側挫傷,呈片狀,邊界不清,符合與鈍性硬物磕碰形成的特點,由于該損傷位于右手握拳時的突出部位,常見于攻擊性損傷。
6.到案經過,證實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龔某接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
7.被告人供述筆錄及當庭供述,龔某稱,2021年3月21日15時許,其在居委會二樓和朋友“鐵車”以及一個不太熟的男子一起打乒乓球,打了一會,其在旁邊休息,“鐵車”和另一個男子在打球;魏某走了進來,看到其等人就罵“鐵車”說“誰讓你們在這里打球的”,說完還把“鐵車”推開,把乒乓球桌拉到他那邊;其便和魏某爭論,爭論過程中,魏某用手指著其臉,其抓住對方手并將對方推至乒乓球桌,旁人就將其和魏某拉開,拉開后魏某仍然辱罵其并忽然揮拳打了其左側嘴唇一拳,其也用右手拳擊對方鼻子和頭部各一拳,對方鼻子出血,其遂離開現場;后其得知公安機關處理,便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
8.代管款憑證、調查筆錄,證實審理期間被告人龔某向本院繳納12萬元代管款并表示將根據今后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
上述證據均經本庭查證屬實,且來源合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毆打被害人的主要事實,且與證人證言相印證,故對訴訟代理人關于被告人未如實供述、不應認定自首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預先繳納賠償款,以及被害人未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等情節,本院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
據此,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龔衛國今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在緩刑考驗期間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審 判 員 錢麗娜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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