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354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20刑初13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于上海奉賢,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在滬務工人員,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宋燕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26日2時40分許,被告人馮某酒后駕駛號牌為浙D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城XX路進環城東路西約50米處,等候信號燈時在車內睡著,后被巡邏民警查獲。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馮某血液乙醇濃度為2.25mg/ml。
到案后,被告人馮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法醫毒化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案發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及調取的駕駛人信息、機動車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管玉潔
書 記 員 陸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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