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70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17刑初17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XX,初中文化,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1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某,上海灣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6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邵某,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14日22時59分許,被告人XXX駕駛牌號為豫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區姚家浜路由西向東行駛至XX路XX路路口,因操作不當,車輛沖出路基失控墜入鹽平路東側河道內,事故導致小車內2名乘客夏某、李某在車內溺水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X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害人夏某、李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后溺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XXX在事故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置,到案后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照片,監控錄像,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XXX在家屬的配合下,已經分別賠償二名被害人的家屬各人民幣萬元,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躍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房素平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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