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49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06刑初14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鮑某,男,2000年9月13日出生,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臨海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張玉霞,上海市金馬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談穎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鮑某及辯護人張玉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鮑某將本人名下招商銀行卡出借給他人,并從中獲取好處費1600元。經查,鮑某所提供的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電信詐騙贓款達40萬元。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鮑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鮑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鮑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過某的證言筆錄,相關銀行開戶信息,銀行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公安人員出具的工作情況、相關扣押文書,被告人鮑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鮑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鮑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周子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