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491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06刑初14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部)。
辯護人邵拂翔,上海棠樹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銀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及辯護人邵拂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姚某為牟利,將其本人的六張銀行卡提供給人使用并收取好處費。經查,姚某的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馮某、張某等人因被電信詐騙轉入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15萬余元。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姚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出示的相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證人馮某、張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姚某的親屬代為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72,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姚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姚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實、證據、量刑建議等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系初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非法所得,請求對姚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姚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賠,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吳佳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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