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450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06刑初14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XX,本科文化,上海鈦馬車聯網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喻海、陳詩陽,上海深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盛某及其辯護人喻海、陳詩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案發,被告人盛某以用戶名為“yeselanglang”的91網站賬戶發布27個帖子,并附QQ聯絡方式,其中25個帖子內含淫穢圖片。經鑒定,涉案帖子中的淫穢圖片為108張,查看數累計達1,196,651次。
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盛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XX號樓XX單元XX室被抓獲,其到案后對上述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建議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盛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盛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立案決定書》《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工作情況》及調取的相關出入境記錄、戶籍信息,上海抉隱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盛某的供述、《悔過書》及其簽字確認的帖子截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盛某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盛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盛志偉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
二、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葛立剛
書 記 員 周道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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