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92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29)
(2021)滬0101刑初9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1(綽號:小寶),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嶺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在吉林省長春市,住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葉嘉杰,上海市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綽號:小濤),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于黑龍江省肇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在黑龍江省綏化市,住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毅,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9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1、郭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張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1、郭某及由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葉嘉杰、李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5月,被告人閆某1、郭某先后至柬埔寨波貝,為花開富貴與鼎盛國際等賭博平臺工作,被告人閆某1負責賭博公司財務及轉賬“下分”工作、被告人郭某負責客服及下分工作,并收取高額的報酬,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閆某1、郭某從賭博網站的專有工資賬號賈某、鄒某、閆某等賬戶中共得款人民幣五萬四千余元。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閆某1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行到遼寧省A局北塔派出所接受調查,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某自行到吉林省B局南關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實。
經鑒定,鼎盛國際APP、漁樂365APP和七彩眾樂APP均系賭博APP,且均招攬多人從事賭博活動,已涉嫌開設賭場罪。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宣讀、出示、辨認和質證的證人劉某1、熊某、劉某2、童某、朱某的證言和辨認筆錄;出入境記錄;被告人閆某1、郭某對鼎盛國際等賭博軟件及同案關系人童某等的辨認筆錄;戶籍信息和到案經過;上海XX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獲取工資的相關賬戶交易明細;被告人閆某1、郭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應予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1、郭某共同協助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并適用該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被告人閆某1、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均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1、郭某均有自首情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閆某1、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兩名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亦無異議,并認為兩名被告人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能認罪認罰,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1、郭某共同協助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閆某1、郭某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辯護人與此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此,依照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明峰
審 判 員 孫攀峰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陸 玉 婷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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