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875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2-29)
(2021)滬0101刑初8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因犯賭博罪于2014年4月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8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一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何俊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與寧某于2021年6月起共同承租本市XX路XX弄XX號XX室。之后,王某在上址開設網絡百家樂賭場,聚集多人賭博。期間,王雇傭陳某(另處)分別于同年7月27、28日晚二次操盤各2小時許。公安機關經偵查,于同月28日將被告人王某及多名賭博人員當場抓獲,并繳獲電腦等賭博工具。經查,涉案賭博賬號2021年7月26日至同月29日投注額為人民幣822,225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盧某、趙某、邱某、鄧某、寧某、彭某等人的證言及有關辨認筆錄,涉案場地照片、房屋租賃合同、轉賬記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清單,賭博網站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陳某、夏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王某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第四款的規定。提請法庭根據被告人的罪責刑對其進行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提出涉案場所是其租賃,電腦主機是其所有,但是其本意是在該處開設棋牌室,開設賭場是他人行為,與其沒有關系。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認同被告人的辯解,并提出即使法庭認定被告人構成開設賭場罪,也請法庭綜合被告人王某犯罪時間短、賭場規模小、有年邁家屬需要照顧等因素,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與他人共同承租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之后被告人王某在該房屋內以提供賭博用電腦主機登錄百家樂賭博網站,招募人員在該賭場從事燒飯等雜務,自己操盤或者通過他人招攬操盤手操盤等方式開設賭場。公安機關經偵查,于同年7月28日將被告人王某及多名賭博人員當場抓獲,并繳獲賭博用電腦主機等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盧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21年6月中旬在明知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為百家樂賭場的情況下,仍通過他人介紹至該場所燒飯,被告人王某租賃該處房屋,系該賭場老板,也是王與盧某商談工資及結算收入的事實。
2.證人鄧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開設賭場,并曾于2021年7月27日,經由鄧某介紹,從他人處獲取新的賭博網站賬號密碼,并經由他人介紹招攬操盤手操盤,被告人王某曾向其陳述過該賭場已經開設大概一個半月,案發當日鄧某和邱某至該場所,被告人王某先登錄賭博網站并進行操盤,后操盤手到場后由操盤手進行操盤的事實。
3.證人趙某、寧某、邱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系被告人王某與寧某共同租賃,后被告人王某在該房屋內開設賭場,2021年7月28日,趙某、邱某等人受他人邀約至該場所參與賭博,被告人王某先登錄賭博網站并進行操盤,后操盤手到場后由操盤手進行操盤的事實。
4.涉案關系人陳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系由被告人王某開設的賭場,2021年7月27日其和他人共同至該場所,被告人王某曾和他人在房間內討論事情,出來的時候王某就使用客廳的電腦登錄賭博網站,后陳某操盤了兩個小時左右,次日陳某又至該賭場,當時被告人王某在操盤,陳某到了之后,王某將配鈔交給其,其開始操盤,之后民警到場抓獲各人的事實。
5.證人彭某的證言、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轉賬記錄,證實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系被告人王某與他人共同承租的事實。
6.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案發當日在該場所參與賭博的趙某、寧某、邱某等人均因賭博行為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扣押筆錄、清單,證實了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賭博用電腦主機一臺的事實及被告人王某的到案情況。
8.相關的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沒有在該處開設賭場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各名證人及涉案關系人的證言、陳述、辨認筆錄均能夠證實被告人承租本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后,在該處運營百家樂賭場,并在案發當日在操盤手到場前進行了操盤行為,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在案證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繳獲的犯罪工具電腦主機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鴻發
審 判 員 鄭 瑩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劉澍 書記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