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3刑終18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3-16)
(2022)滬03刑終18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XX,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XX,文盲,“鑫源貨666”船船主,戶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因本案于2021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馬XX,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洪澤縣,XX,初中文化程度,“顧江199”船船主,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洪澤縣;因本案于2021年5月7日被取保候審,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任XX,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XX,小學文化程度,“盛唐18”船經營者,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2002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7年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馬XX、何XX、任XX犯非法采礦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滬7101刑初369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馬XX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何XX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三、被告人任XX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四、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原審被告人何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何XX申請撤回上訴。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何XX自愿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何XX撤回上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滬7101刑初369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程亭亭
審 判 員 姚佐蓮
審 判 員 鄭 衛
書 記 員 李 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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