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2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6)
(2022)滬0113刑初2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上海市崇明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支文琦,上海市功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在安徽省潁上縣,暫住上海市崇明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男,200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在讀學生,戶籍在安徽省肥東縣,暫住上海市黃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吳某、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吳某、姚某及辯護人支文琦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1年5月起,被告人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仍將其本人名下上海農商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以人民幣2,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一套的價格出售他人用于接受、轉移犯罪所得錢款。后又以1,500元/套的價格收購被告人吳某、姚某名下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共7套,轉手倒賣他人賺取差價。經查明,共計1,800余萬元可疑資金進入上述銀行賬戶后陸續轉出。
2、2021年9月,被告人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仍以4,500元的價格向方某出售本人名下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用于幫助他人收款及轉賬。經查明,共計700余萬元可疑資金進入上述銀行賬戶后陸續轉出,其中經由吳某農業銀行賬戶轉移被害人楚某網絡詐騙錢款10,000余元。
3、2021年9月,被告人姚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仍以4,650元的價格向方某出售本人名下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用于幫助他人收款及轉賬。經查明,共計500余萬元可疑資金進入上述銀行賬戶后陸續轉出,其中經由姚某中國銀行賬戶轉移被害人吉某方網絡詐騙錢款9,800元。
被告人方某、吳某、姚某分別于2021年11月5日、11月17日、11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吳某、姚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網絡詐騙被害人楚某、吉某方的報案材料,公安機關提供的收款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公安機關提供的方某、吳某、姚某反詐平臺查詢信息、工作情況、涉案銀行卡賬戶明細、開戶信息、被告人戶籍資料、學籍證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結伙吳某、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吳某、姚某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依法追繳三名被告人違法所得。
姚大慶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范 楠 楠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