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2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6)
(2022)滬0113刑初2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3年8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中信銀行、中國交通銀行等銀行卡賬戶出借于實施網絡詐騙的“地頭蛇”(身份待查),并以提供本人手機、銀行卡賬號密碼、轉賬刷臉驗證等方式幫助其轉移網絡詐騙贓款。經查,被告人張某轉移疑似涉案錢款總計人民幣105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包括被害人劉某、路某、韓某、黃某、鄧某遭受網絡詐騙的部分錢款共計121,000元。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顧村派出所民警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號門口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審理中,被告人張某退繳違法所得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網絡詐騙被害人劉某、路某、韓某、黃某、鄧某的報案陳述,銀行卡交易明細、聊天記錄等書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顧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范 楠 楠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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