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0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4)
(2022)滬0113刑初20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上海奉寶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貨車司機,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國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14日16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牌號為滬DXXXXX重型自卸貨車沿本市寶山區豐翔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祁連山路西約300米處準備右轉進入工地時,因張某駕駛的牌號為滬EXXXXX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違規停放在右側機動車道內。被告人張某從右側第二條機動車道內右轉進入工地過程中,遇被害人徐某駕駛牌號為上海*******電動自行車沿豐翔路東向西非機動車道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致徐某當場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張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經鑒定,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嚴重多發傷;經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認定,張某在事故中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及工作情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上海XX學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張某的證言;《中國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單》;協議書、諒解書被告人張某的戶籍資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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