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8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4)
(2022)滬0113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蘇省寶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揚州市恒斌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戶籍在江蘇省寶應縣廣洋湖鎮新民巷71號,暫住江蘇省揚州市開發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2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國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喬某于2021年11月23日11時52分許,駕駛牌號為蘇KXXXXX重型廂式貨車沿本市寶山區豐翔路右側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工業路路口,進入環島后在工業路出口處向北右轉彎過程中恰遇聶某駕駛牌號為上海CXXXXX3的電動自行車沿豐翔路由東向西非機動車道同向行駛至此,喬某車輛右前側與聶某電動車左側發生碰撞,致被害人聶某倒地當場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聶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認定,喬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聶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喬某撥打“110”等候現場接受民警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案發后,被告人喬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喬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到案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聯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聯【2021】痕鑒字第1477-1號、1477-2號、1477-3號、1477-4號、1477-5號;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地點的監控視頻;《中國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輛保險單》;《諒解書》;被告人喬某的戶籍資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喬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喬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喬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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