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5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4)
(2022)滬0113刑初1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滬務工,戶籍地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暫住地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16年6月因賭博被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三千元;于2018年6月因賭博行為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被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于2021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處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起,被告人張某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樓其暫住處,設置2張麻將桌,多次以“斗牛”方式招攬賭客聚眾賭博,并在每局“坐莊”結束后抽頭人民幣10元至100元不等。2021年11月23日22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至上址,將以“斗牛”方式參與賭博的朱某、劉某(均已行政處罰)等人查獲,并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某,繳獲麻將牌賭具一副、人民幣410元。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張某、劉某、楊某、胡某、殷某、李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公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辦案說明》《戶籍信息》、被告人張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范 楠 楠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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