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60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3-11)
(2022)滬7101刑初60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于貴州省黎平縣,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2009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男,1995年2月2日出生于遼寧省綏中縣,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綏中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抓獲),同年12月10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中旬,李XX(另處)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聯(lián)系戴X(另處)聲稱可以通過辦理銀行卡賺錢,戴X為牟取不法利益,招攬被告人黃某,并幫助其聯(lián)系李XX,在李XX的幫助下,被告人黃某為上家提供銀行卡,并由上家?guī)е疗庍M行人臉識別轉賬操作。經查證,2021年10月22日,何X、張XX、譚XX被騙人民幣共計42萬余元轉入被告人黃某的貴州黎平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
2021年10月,被告人趙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不法利益,將自己的三張銀行卡、U盾及其手機SIM卡提供給他人。經查證,2021年10月22日,何X、孫XX、蔡XX等18人被騙人民幣共計54萬余元轉入趙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2021年10月21日,陶X、張X、王XX、何XX被騙人民幣共計10萬余元轉入趙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2021年10月22日,周XX、王XX被騙人民幣共計34萬余元轉入趙某的中國銀行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黃某、趙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可以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趙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黃某、趙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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