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9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1)
(2022)滬0113刑初19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21年12月17日20時40分許,酒后駕駛牌號為皖DXXXXX小轎車,在寶山區XX路XX小區XX號樓門口處,碰撞停在該處的滬EXXXXX小客車,被接報出警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警員查獲。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被告人董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55毫克/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董某接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董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董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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