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8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1)
(2022)滬0113刑初1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漢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上海斌翀機電設備安裝公司銷售顧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暫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經營上海A有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期間,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其經營的單位虛開上海C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上海A有限公司虛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人民幣127,693.59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上海B有限公司虛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20余萬元。上述稅款均已申報抵扣。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7月19日主動投案,但在到案之初未作如實供述,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涉案稅款現已補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關系人朱某的供述;證人王某的證言;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明細表》《稅收完稅證明》、銀行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上海XX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計報告》及附件;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徐某戶籍資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負責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徐某已補繳涉案稅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徐海斌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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