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13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3-11)
(2022)滬0101刑初13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九臺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吉林省九臺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翊煒,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黃翊煒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4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先后將女友韓某(另案處理)名下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1978)、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881)、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370)、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043)及綁定賬號的手機卡、U盾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2021年4月,于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系使用韓某上述4個銀行賬戶收款轉賬。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資料、交易明細;證人于某等人的報案筆錄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轉款交易記錄等;證人韓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條款正確。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卜熙文
章 劉 嵐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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