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8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0)
(2022)滬0113刑初18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XX有限公司流動式起重機駕駛員,戶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現住在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6月27日14時30分許,上海XX有限公司流動式起重機駕駛員即被告人王某在本區XX路XX號其單位內,操作該公司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過程中,違反操作規定,未確認移動配重后8米內不得有人,后退作業將該公司理貨員即被害人李某1當場碾壓致死。經調查認定,被告人王某在操作流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未能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亦未嚴格執行上海XX有限公司《正面吊安全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致使事故發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承擔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等候現場接受調查,后于2021年11月9日投案自首。目前被告人王某所在公司已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抓獲情況》、《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以寶【2021】73號文件出具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區市場監管局《關于“6.27”流動式起重機碾壓致人死亡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的批復及《上海市寶山區“6.27”流動式起重機碾壓致人死亡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現場監控錄像及事故現場照片一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書》、《上海XX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補償協議》、《李某1補償情況》、《諒解書》、證人鄭德啟、李某2的陳述、《全國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致一人死亡,其行鄭某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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