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83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10)
(2022)滬0113刑初1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5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理發師,戶籍在安徽省蚌埠市,現住本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裴仁超,上海明煥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2)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9年10月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發送邀請碼的方式,為名為“必贏彩票”的賭博類APP平臺發展賭客。先后發展了黃某、吳某、王某等人在該APP內參與賭博,其從中漁利。至案發,被告人胡某通過自身及其發展的賭客投注參賭返利總計人民幣3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1年12月1日19時許,被告人胡某在本市寶山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室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件審理中,被告人胡某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胡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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