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5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3-9)
(2022)滬0116刑初2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玉忠,男,1973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保安,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2019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褚海英,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褚海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區XX鎮XX村附近多次盜竊他人飼養的犬只,并將其宰殺食用。具體事實如下:
1、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XX鎮XX村2088號門口,用自制毒雞爪毒暈被害人朱某飼養的狗一條,后將狗竊走。
2、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XX路985號門前,采用上述方法毒暈被害人詹某飼養的狗一條,后將狗竊走。
3、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XX鎮XX村長春1078號門前,采用上述方法毒暈被害人翁某飼養的狗兩條,后將狗竊走。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朱某、詹某、翁某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情節、賠償情節,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在拘役五個月以下判處刑期。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黃 肇 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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