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8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3-9)
(2022)滬0116刑初2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應某某(自報),男,1988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鳳臺縣,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16日14時19分許,被告人應某某駕駛牌號為皖CXXXXX重型自卸貨車沿本區XX路由北向南倒車行駛時,與沿XX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張某駕駛的牌號為*******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張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調查認定,被告人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應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應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應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徐 舒 怡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