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13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3-8)
(2022)滬0106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鞏義市,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鞏義市。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片)。
辯護人甘玉英,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夢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辯護人甘玉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董某為牟利,將其名下8張銀行卡(中國民生銀行卡、平安銀行卡、廈門國際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中信銀行卡、招商銀行卡、交通銀行卡、浦發銀行卡各1張)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200元。經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
2021年10月24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董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伍某、李某、楊某2等人的陳述,證人楊某1、尚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辨認筆錄、抓獲經過及調取的相關銀行賬戶流水、借記卡申請確認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采納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葛立剛
書 記 員 吳佳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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