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8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3-7)
(2022)滬0116刑初2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自報),男,1997年11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住廣東省臺山市;2021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胡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8月,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情況下,仍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協助他人轉移資金。經查,上述兩張銀行卡被用于實施電信詐騙,兩張銀行卡轉移袁某、毛某等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2021年9月19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袁某、毛某、張某、何某、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銀行流水、涉案銀行卡金額整理情況表、出入境查詢記錄、偵破經過、情況說明、全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銀行卡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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