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7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7)
(2022)滬0113刑初17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女,199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專科文化,深圳民辦章閣幼兒園老師,戶籍在湖南省道縣祥霖鋪鎮白路塘村5組,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章閣社區章閣老村西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徐州A有限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業務員負責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開設的直播間,由在線女主播與前述業務員進行對接后,女主播再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值并打賞。其中,涉案打賞金額中,女主播從中獲利50%。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楊某進入“小小語音”平臺,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楊某先后加入“藝游”、“火烈鳥”公會并成為主播,以處師徒、陪玩名義逐步發展成玩曖昧、談戀愛的方式,詐騙被害人石某、丁某等多人充值、打賞。經審計,被告人楊某作為主播,騙取被害人打賞金額共計人民幣168,458.04元。
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已向被害人石某、丁某全額退賠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石某、丁某的陳述、報案自述及其提供的“小小語音”賬號、手機號、微信號、打賞充值記錄等截圖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XX支隊出具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提取電子證據清單》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被告人楊某聊天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火烈鳥”公會后臺數據、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到案工作情況,被害人石某、丁某出具的諒解書及轉賬電子回單,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行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依法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吳 曉 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