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6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7)
(2022)滬0113刑初16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半文盲),無業,戶籍在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東海鎮龍光一村三巷五號,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李某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收購卷煙后向余某(系本區XX路XX號XX店負責人)分批多次出售中華、玉溪、利群等品牌卷煙。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將中華(硬)卷煙50條等出售給余章東時被民警查獲,并從現場查獲利群(新版)卷煙10條、玉溪(軟)卷煙8.9條、中華(硬)卷煙84條(經鑒定均系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查,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5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報警仍等候在現場,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余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李某的證言,微信交易記錄、收款碼收款記錄、匯總表,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送貨單、傳單、香煙照片等,上海市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出具的《鑒別檢測報告》,上海市XX局《查獲物品清單》《估價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減輕處罰、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三、扣押在案的偽劣卷煙、賬本、傳單等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吳 曉 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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