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9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3-3)
(2022)滬0116刑初19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覃某某(自報),男,1968年12月2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暫住上海市奉賢區;2009年3月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2年5月22日刑滿釋放;2017年5月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于2021年9月1日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覃某某冒充中國XX集團技術總監的身份,以可以幫助購買公司原始股為由騙取被害人沈某的信任,并騙取人民幣37,500元。嗣后,被告人覃某某與被害人斷絕聯系方式并將上述款項用于自己的日常開銷。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覃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沈某的陳述、簽字確認的照片、辨認筆錄,證人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的數次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覃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覃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沈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7,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雪明
黃 肇 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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