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4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3)
(2022)滬0113刑初1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胡某入職火烈鳥公司下屬“火烈鳥工會”,成為“小小語音”平臺語音主播,利用特定話術聊天,通過陪打游戲、網戀交友、業績PK等虛假事由,誘使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進行充值打賞,以此詐騙錢財,并從中抽取提成。經審計,被告人胡某騙取金某為人民幣5萬余元,其中詐騙被害人劉某18,000余元。被告人胡某于2021年10月28日被民警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1的自寄材料提綱,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公安機關調取的聊天記錄截屏、火烈鳥-陪玩廳小游戲玩法介紹、覓夢游戲指南、火烈鳥文化傳媒陪玩廳試音模板,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人口基本信息,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徐州B有限公司、徐州C有限公司涉嫌詐騙案中胡某騙取資金的審計報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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