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4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3-3)
(2022)滬0113刑初14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9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蘇省泰興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幼兒園教師,戶籍地江蘇省泰興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梁軍,江蘇盟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王文凱、談健、王志堅(均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成立徐州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在“小小語音”平臺上開設火烈鳥工會及其所屬的直播廳。期間,B公司成立多個分部雇傭業務員根據公司培訓的流程和話術要求,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冒女主播身份以網戀交友、收徒陪玩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引流至A公司所屬的直播間內并與女主播對接,女主播再以談戀愛、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值并打賞。被告人王某作為A公司主播騙取金某人民幣5萬余元。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小小語音平臺后臺記錄、微信截圖、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證人施某、豐某的證言,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調取的小小語音平臺后臺數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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