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5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3-2)
(2022)滬0117刑初2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阜某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縣,現暫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9日20時25分許,被害人趙某駕駛蘇CXXXXX中型欄板貨車沿G60滬昆高速自東向西右側車道行駛至滬昆高速北側60公里約900米處,將車輛停靠在右側應急車道內(車輛已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當晚20時33分許,被告人阜某某駕駛牌號為浙BXXXXX的重型欄板貨車沿G60滬昆高速自東向西右側車道行駛,至事發地附近,車輛向右偏,車輛騎行在右側車行道與應急車道的分界線上,車身右半部分駛入應急車道內,至滬昆高速北側60公里約900米處事發地,被告人駕駛車輛的車頭右部與趙某停放的車輛左尾部發生碰撞,兩車墜落在高速外受損,趙某于6月16日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趙某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阜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阜某某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處置,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案發后,已向被害人家屬補償人民幣14萬元(另保險理賠已付),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阜某某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阜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胡曉暉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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