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0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3-2)
(2022)滬0116刑初2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1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2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女,2002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住云南省臨滄市臨翔區;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某某、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日,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并以人民幣200元(以下幣種同)一張的價格予以出售,其中被告人杜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554)和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353)各一張,被告人曾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5542)和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975)各一張,兩人共獲利900元。
經查證,被告人曾某某、杜某上述銀行卡被用于犯罪活動,其中杜某的工商銀行卡、建設銀行卡全國串并案件15起,共計流入犯罪金額108余萬元,流水1681余萬元;曾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全國串并案件6起,共計流入犯罪金額50余萬元,流水854余萬元。本案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某、杜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李某、何某、賈某、劉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情況說明及調取的被告人曾某某、杜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的歷次供述、辨認筆錄及簽字確認的個人微信賬號、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賬戶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曾某某、杜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杜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杜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杜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杜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黃 肇 強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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