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4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3-2)
(2022)滬0116刑初1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女,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振同,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振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楊某某因沉迷賭博,以口罩買賣、額溫槍買賣、酒店生意等為由,使用偽造聊天記錄、存款記錄、轉賬記錄等手段,騙取被害人張某、代某、李某、陳某、溫某、曹某、馬某、吳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后將騙得錢款用于賭博、還債等。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對部分被害人進行退賠合計人民幣29萬元,并獲得被害人馬某諒解;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某繼續退贓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且有其以往供述及提供的悔過書、轉賬記錄,被害人馬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害人張某、代某等人的陳述及提供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人口信息資料,公安機關制作并經楊某某簽字確認的相關賭博賬戶情況和資金充值情況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案發后積極退贓,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家庭需要照顧且有孕在身,建議對楊某某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退繳的贓款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沈 磊
人民陪審員 袁國燕
王 珠 玨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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