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12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3-2)
(2022)滬0106刑初12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滕州市,XX,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暫住上海市閔行區。2010年1月因犯搶劫罪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陳磊,上海市亞太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XXX,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滕州市,XX,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暫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1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取保候審,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辯護人喻娟,上海國仕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XXX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陳磊、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喻娟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XXX、馮某系父子。2022年1月7日15時30分許在靜安區XX路XX道口附近,XXX因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頭盔被民警張某攔停,但馮某、XXX拒不配合民警執法。民警耿某、張某在傳喚馮某、XXX至派出所過程中,遭到二名被告人拉拽及推搡。馮某、XXX在阻礙民警執法過程中圍觀群眾達30人以上且造成交通擁堵。經鑒定,二名民警手部有擦劃傷,均不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馮某、XXX在案發現場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馮某、XXX在審查起訴階段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XXX及各自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民警張某、耿某的陳述,證人尹某、韓某、趙某的證言,路面監控及執法記錄儀視頻,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工作情況,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馮某、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XXX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馮某、X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XXX認罪認罰,依法均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亦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
二、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XXX在緩刑考驗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麗娜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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