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15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3-1)
(2022)滬0118刑初1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2021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2日5時18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貴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區XX路貴州飯店附近出發,途經本區蔡家路出白石公路北約100米處發生單車事故后棄車逃逸,后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陳某某案發時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3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王某的證言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提取血樣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查獲經過,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書 記 員 夏琦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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