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1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2-28)
(2022)滬0116刑初2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女,1972年3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勝某影視基地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本市松江區,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盛剛,上海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及辯護人盛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嘟嘟松江麻將”APP內親友圈功能,制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以打麻將的形式進行賭博,并收取房費,共計收取房費人民幣2.7萬元。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家屬向本院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7萬元。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若在審判階段退贓,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前有正常工作,有別于專門開設賭場的情況,犯罪不以盈利為目的,參與人員范圍較小,主觀惡性較輕,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識淡薄,現身患疾病,剛做過手術,故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量刑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某顧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張 潔 卿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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